CNAS-RL01:2018對獲準認可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做了如下規定:
獲準認可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
1 實驗室有權在規定的范圍內宣傳其從事的相應的技術能力已被認可。
2 實驗室有權在其獲認可范圍內出具的證書或報告以及擬用的廣告、專用信箋、宣傳刊物上使用認可標識/聯合標識。
3 實驗室有權對 CNAS 工作人員、評審人員的工作提出投訴,并有權對 CNAS針對其作出的與認可有關的決定提出申訴。
4 實驗室有權自愿終止認可資格。
5 實驗室有義務確保其運作和提供的服務持續符合CNAS-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 4 條中規定的認可條件。
6 實驗室有義務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。
7 實驗室有義務為 CNAS 秘書處安排評審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,并為有關人員進入被評審的區域、查閱記錄、見證現場活動和接觸工作人員等方面提供方便,并不得拒絕 CNAS 秘書處派出的見證評審活動的人員(包括國際同行評審的見證人員)。
8 實驗室應參加CNAS秘書處指定的能力驗證、實驗室比對或測量審核活動。
9 實驗室應對其出具的證書或報告(包括但不限于試驗數據、意見和解釋等內容)負責,為客戶保守秘密。
10 實驗室有義務建立客戶投訴處理程序,如在收到投訴后 2 個月內未能使相關方滿意,應將投訴的概要和處理經過等情況通知 CNAS 秘書處。
11 實驗室在發生相關變化時,有義務及時書面通知 CNAS 秘書處;有義務在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時按 CNAS 要求進行調整,并在調整完成后通知 CNAS 秘書處。
12 實驗室有義務做到公正誠實,不弄虛作假,不從事任何有損 CNAS 聲譽的活動。
13 實驗室有義務在其證書、報告或宣傳媒介,如廣告、宣傳資料或其他場合中表明其認可狀態時,符合 CNAS 的有關規定。
14 實驗室有義務在被 CNAS 撤銷認可或自愿注銷認可資格時,或在認可證書(或認可決定書)明示認可的期限逾期時,立即交回認可證書,停止在證書、報告或宣傳材料上使用認可標識/聯合標識,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認可資格仍然有效。
15 實驗室有義務經常瀏覽 CNAS 網站,及時獲得認可狀態、認可要求等相關信息。
16 實驗室有義務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。
17 實驗室有義務及時將認可資格的暫停、縮小、撤銷及相關后果告知其受影響的客戶,不得有不當延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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